6月21日丨(01743.HK)发布,本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如下:(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298号民事判决及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初115号民事判决;(2)确认本公司2014年4月1日及12月4日董事会决议中关于决定收回叶斌股份、股金、股息以及将叶斌股份收归企业的内容无效;及(3)驳回叶斌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为终审判决。根据该判决,本公司在2014年有权对叶斌原持有的股份进行处置并转让给其它,该等本公司股份转让为合法有效。叶斌要求本公司向登记机关撤销变更登记并赔偿损失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被驳回。此外,关于上述叶斌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收回和转让相关的具体结算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另行主张。
综上,本公司董事会认为该判决对本公司业务运营和财务状况不会产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