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信披细则公布:不同层级差异化披露 降低基础层负担


1月3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的信息披

  年度报告出现上述风险警示情形,或者挂牌公司因更正年度报告、追溯调整财务数据导致其触发精选层或创新层退出情形的,主办券商应当最迟在披露当日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告。

  第三章临时报告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四条临时报告是指自取得挂牌同意函之日起,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五条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对不同市场层级挂牌公司重大事件的标准有差异化规定的,挂牌公司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系统行业信息披露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披露行业特有重大事件。

  第二十六条挂牌公司应当在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挂牌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挂牌公司履行首次披露义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及相关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等。编制公告时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公司应当客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相关要求披露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挂牌公司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挂牌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包括协议执行发生重大变化、被有关部门批准或否决、无法交付过户等。

  第二十八条挂牌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规则第三章第三至五节规定的重大事件,视同挂牌公司的重大事件,适用本规则。

 5/15   5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中国法治经济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