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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所购买的住房须在本市区域内;须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流水。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贷款种类的

        (一)非中心信息系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所购买的住房须在本市区域内;须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和缴存流水。

        (二)属于经济适用房贷款种类的,不可采用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的担保形式。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及辅助还款人收入情况根据缴存基数或收入证明确认。

        (四)除商转公贷款外,其他贷款品种的住房消费行为在申请贷款之日前三年内均可申请贷款。

        (五)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资金需按住房消费行为的品种支付给相关银行账户(售房单位或开发企业销售账户、二手房资金监管账户(六城区范围内)、商转公贷款银行专用账户),2018年9月30日后购买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直接支付给借款人。   

        (六)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已全额付清房款的购房职工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购买商品房时间按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时间确定。

        (七)商转公贷款资金直接划转至发放商业贷款的商业银行账户。

        (八)停止受理自2018年9月30日以后商业银行发放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及部分转公积金贷款申请,商业银行发放的住房按揭贷款时间按照购房人与商业银行按揭贷款协议签署时间确定。

        (九)借款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须结清后才可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十)借款人信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审查。

        (十一) 借款人及配偶任何一方的贷记卡(准贷记卡、信用卡、卡易贷)或贷款在本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前三年内,有连续四期(含)或累计七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十二)以购买二手房申请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需采用以所购买的二手房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

        (十三)申请二手房商转公贷款或二手房部分商转公贷款并符合中心其他贷款条件的,办理抵押或抵押权顺位手续后,可以发放贷款。

        (十四)非本单位的职工不允许以购买集资房的名义申请贷款。

        (十五)采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方式申请贷款,要求提供保证人的婚姻关系证明,且夫妻双方须在《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保证书》和《质押合同》中签字。

        (十六)借款人以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贷款的,若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总价可按所购住房的总价计算;若借款人与共有产权人非直系亲属关系,购房总价按借款人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计算,共有产权份额未明确的,按共同共有确定。

        (十七)借款人新购住房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具备抵押条件时申请贷款的,需采用以所购买的房产抵押的担保方式,暂不具备抵押条件的采取其他担保方式。

        (十八)借款人购买新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抵押手续时不再进行评估,在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情况下,抵押物价值按照购房合同价格确定。

        (十九)借款人申请二手房贷款需办理房产抵押的,抵押物价值按照二手房交易契税发票计税金额和房产抵押基准价格*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所得金额中较低者确定。

        (二十)单身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需填写《未婚声明书》,离异未婚或丧偶未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明(判决书、调解书、离婚证)或死亡证明。

        (二十一) 在铁路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个人贷款时,符合条件的市本级缴存职工可为其提供阶段性保证;在市本级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申请个人贷款时,符合条件的铁路分中心缴存职工也可提供阶段性保证。

        (二十二)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显示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贷款的,按照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的1.1倍计息。

        (二十三)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和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显示购买第三套住房申请贷款的,中心不予受理。

        (二十四)停止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开发的各类项目的贷款备案申请和缴存职工购买的在非城镇住宅用地上建设的各类房屋的散户个人贷款。

        (二十五)停止受理2018年9月30日后已完成交易过户的六城区范围内二手房贷款申请,交易过户时间按照《不动产权证书》记载的登记日期确定。

        (二十六)借款人购买的房屋具备预抵押条件的,应办理预抵押登记手续。

        (二十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和商业贷款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和商业贷款部分可以在办结担保手续后分别发放,还款日根据公积金中心和商业银行相关规定分别确定。

        (二十八)停止执行新参加工作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三个月以上可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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